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应增设“同性性侵害”
2007-03-05 08:09:00 来 源:兰州晨报
据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外语学院院长范谊4日提交议案,指出“同性性侵害”属于暴力性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制裁。
范谊说,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鸡奸”。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关流氓罪的法条,把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害”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无法按强奸罪惩处罪犯,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因此范谊建议在《刑法》中应增加“同性性侵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