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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胎充气炸伤人店家车主共担责

2007-06-18 07:03:42  来 源:大连日报 


  本报讯近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补胎时轮胎突然爆炸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店家和车主各自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

  2007年4月10日,马某的汽车后胎爆裂,便将车开至一路边补胎店补胎,正当补胎店老板裴某将内胎补好并安装充气时,轮胎突然爆炸,钢圈飞出。而家住附近的陈某饭后散步正路过此地,飞出的轮胎部件砸到了他的身上,使他全身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损害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找双方索赔未果,遂将店家裴某和车主马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将车送到裴某的补胎店补胎,双方即形成了一种补胎承揽合同关系。裴某在补胎充气时,因未注意车胎压力,致使陈某受伤,故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马某对车胎自身的瑕疵造成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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