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 期:2008年04月30日 03:00 来 源: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实习生 柯文浩
本报讯 “终审判决生效快半年了,为啥我们还没得到赔偿?”宁德的叶女士昨天向本报反映:1999年,她儿子倪超(化名)听说自己被某银行宁德分行辞退后跳楼自杀,所幸保住了性命。随后倪超以辞退不合法,把银行告上法庭。终审时倪超赢了官司,但一直没得到赔偿。
叶女士向记者提供了(2004)宁民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着:倪超原来是某银行宁德分行赛岐支行职员。1998年2月20日,赛岐支行做出关于辞退他的通知,大致内容是:“倪超擅自将我行出纳备用金带出行外,造成人民币7360元的损失。我行对倪超做出停职检查并移交工作的决定后,倪超未经批准擅离岗位长达15天之久。经我行研究,给予辞退。”
叶女士说,倪超听说被单位辞退后就跳楼了,幸好被送到医院抢救,才保住性命。倪超认为银行方面做出的辞退不合法,把银行告上法庭。
宁德中院认为,倪超是从2月4日至2月20日没去上班的,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的春节为法定假期,银行依此认为倪超旷工15天的辞退依据不足。此外,倪某确实将银行备用金带出行外,但已退赔全部款项,故不属造成重大损失。
宁德中院于2007年11月6日做出终审判决:要求银行撤销辞退通知,并补发给倪超从1998年1月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工资。
对此,蕉城区法院执行庭的具体经办人员称,此案还没有执行到位,原因有两个:一是宁德中院关于计算补发给倪超工资的方法比较复杂,一时无法计算清楚。另一个是银行方面不服判决,宁德市检察院已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他说目前还在等待检察院抗诉的结果,如果判决没有变化的话,将会尽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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