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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小区停车收费标准,5月1日起——可由业主大会决定

日 期:2008年04月30日 03:01   来 源: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彦 通讯员 张增田

  本报讯 5月1日起,我省小区物业停车服务费将执行新规。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通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的,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也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须办理停车经营业务审批手续,收费不能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并提供正规发票,物业公司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制作费用不得另行收取。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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