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 期:2008年05月01日 02:00 来 源: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美女与老板共洗鸳鸯浴,幕后“黑手”趁机偷走老板的钱财10万多元(详见本报4月25日报道)。昨天,汪某兰被晋江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汪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汪某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由同案人带走,其未分得任何赃款,本案的发生与一般的盗窃案件有所不同,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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