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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运钞车劫案首犯被一枪毙命 刑前一言未发

2006年12月02日 08:33 源自:新华网  网友评论 【 字号:

  今报讯 (王正平 杨新立 首席记者 隋冠卓/文 汪兴宇 李双琦/摄) 昨天上午10点09分,随着一声枪响,张显光在沈阳市郊的一个刑场里,走完了他的罪恶人生。“刑场一百多米外就戒严了。执行得非常顺利,一枪毙命!”一名知情人表示。

  上法庭 他穿新衣新鞋

  昨天上午8点刚过,群众就已经把市法院的大门紧紧围住。8点半,1号大法庭中坐了将近300人。旁听群众中最显眼的是来自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的20名经警。他们穿着整齐的制服,安静地坐在法庭后面,用这种方式悼念在1·18大案中死去的战友。

  上午9点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审判长刘庆浩等三名法官走进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他们负责处理张显光的死刑复核。9点02分,张显光被带上法庭。此次上庭,张显光穿了一套崭新的棉睡衣,在右侧胸部贴着写有他名字的字条,双臂被绑在身后,脚上也是一双新的黑色棉布鞋,手脚戴的都是普通的镣铐。

  听宣判 他的腿一直抖

  “张显光,曾用名吉中林……”刘法官开始宣判。

  2006年11月9日,张显光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当庭被市法院判决死刑。张显光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十日内表示服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了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认为张显光结伙持枪、持械劫取公民财物、银行营业款,致多人伤亡;并在闹市区银行门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获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枪、持械杀害无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张显光在实施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抢劫数额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判处死刑。原审对其适用刑罚正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的刑事判决。

  宣读裁定书用了大概20分钟,在宣判过程中,张显光双腿一下一下地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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