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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供认强奸后踩死幼女

2007年02月12日 07:46 源自:新安晚报  网友评论 【 字号:

  凶手供认强奸后踩死幼女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和公安局刑警立即赶到。警察剪开袋子,赫然发现一名5岁左右的女孩,呈跪拜俯卧状,臀部位于袋底,头朝袋口。尸体上身穿一件棉纱T恤衫,下身赤裸,右脚穿黄色塑料凉鞋,左脚凉鞋脱落于袋内。此后,警方多次将死者的牙齿、颅骨等送往省城长沙进行司法鉴定,并确认该案系一宗强奸幼女凶杀案件。

  6月上旬,20多名警察多次来到坳头村,调查村里是否有性欲强烈的单身男性或妻子长期在外的男人。最后,40 多岁的杨远征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野。据村民讲,杨远征的妻子长期在广东打工,杨在村里时常深更半夜敲妇女的门,大白天也敢调戏女人。关于他的好色新闻,十里八寨的男女老少都在风传。

  随后,警方趁杨远征下田干活之际,几次悄悄来到他家搜查,果然查出捆扎编织袋用的棕色碎布条、床上小女孩遗留下来的棒棒糖棍等东西,这些东西与发现编织袋现场的东西相吻合。于是,杨远征作为案件的重大嫌疑人,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警方取得的证据面前,杨远征不得不供认:2005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他见小黎单独一人在玩耍,顿起淫心,便将其带至自家的屋内。随后,他将小黎抱到床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卡住脖子将小黎强奸。强奸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便从家里拿出一个编织袋,将小黎装入袋内并用穿皮鞋的脚将其踩死。当晚11时许,他将装有小黎尸体的编织袋抛弃于流经山寨旁的河中,企图毁尸灭迹。

  有了杨远征的这些供述后,6月20日,杨远征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幼女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杨远征提起公诉。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杀人抛尸的杨远征仅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了杨远征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对于故意杀人的情节,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这样的认定:2005年5月24 日,杨远征见小黎一个人在玩耍,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随后,杨远征将小黎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小黎,扯脱她的裤子( 一只裤管未脱)。其间,小黎拼命哭喊挣扎。杨远征为了防止别人听到,就把小黎放在床上,用被褥捂住她的面部,小黎仍不停地哭叫挣扎。杨远征遂用右手卡住小黎的脖子,使其不能出声。事后,杨远征掀开被褥去看小黎,发现小黎不能动弹,只有一点点呼吸。杨远征遂将小黎装进一个编织袋中,在捆扎好后,又在小黎的头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几脚,在确认小黎没动弹后,采取抛尸行动。

  而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强奸罪,法院认定,公诉方只提供了被告人杨远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最让邹春宝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院还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杨远征归案后认罪服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并据此判处杨远征无期徒刑。

  一纸刑事判决书打破了坳头长期的宁静,在苗寨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们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纷纷联名按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学校也发出了请愿书。

  邹春宝老泪纵横地说:“就这么一句简单的‘凶手能认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杨远征残杀幼女,毁尸灭迹,手段残忍,并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决之前杨远征都没有立功的表现,何来可酌情从轻处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他无罪,这样也算不冤枉好人,公安部门也可以对我孙女的案件继续侦查。但这样一方面认定凶手杨远征故意杀人罪成立,一方面又只判无期徒刑,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目前,邹春宝一家已委托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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