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
一位参与审理的法官对记者说,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证据,如尸体上无精斑、指纹等直接物证,现场又缺少直接目击证人等,已发现的物证可证实小女孩在此处被侵害;究竟是谁所为,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从正面讲,缺少进一步的证据,从反面讲,无法排除是他人所为,被告人出于不可知的动机,而替他人顶罪的可能无法排除,就可能导致错杀。人命关天,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杀就一定要不错杀,此案的错杀可能性确实很小,但无法彻底排除,哪怕只有万分之一。人世间能产生大的错误处,就是大的利害关系处,大失或大得之事。如果真就是那个万分之一的“一”,对于被告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法院判其死刑,说明也认可了现有证据的效力和检察院的指控,但没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所以给被告人暂留下一命,是相对审慎和负责的,也为以后其他可能的出现,留下了挽回错误的余地。如:一是新证据的出现,或是真正罪犯的查实等等,到时被告人还活着,就可改判嘛。但要是现在判死刑给枪毙了,将来我们怎么给骨灰平反?佘祥林案就是活的例子,社会上未公开的案例就更多了,有的已杀十多年,真凶出现了,教训太深了!
这位法官还透露出自己的疑惑,这类案件,尽管为被害人申张了正义,但可能会错误地惩罚罪犯,侵犯犯人的权利。究竟是暂时保留这种申张,有余地先行惩罚,还是冒险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实在令人彷徨。“生命是不可逆的,保守是符合法律和司法官良心的,人命问题上一定要万分冷静、慎重、有保留。”这位法官最后强调说。
对于这起奇特的案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马长生谈了他的看法:一、根据法院判决书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杨远征构成强奸罪,首先他在村里曾经多次骚扰妇女,并且见到被害人一个人独处时产生了主观上的强奸恶意;其次,发现被害人尸体时,其下半身呈赤裸状态;另外,被告人杨远征也供认了强奸行为,这些证据在逻辑上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杨远征的强奸行为,除非辩护方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强奸行为不存在。二、即使杨远征在实施强奸行为前因其他因素干扰而放弃,但他主观上想奸淫幼女的恶意也应该成为法院判决的从重情节。三、“认罪服法” 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在这样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以此“酌情从轻处理”是史无前例的。一审法院几乎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