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别适用也不行
2007-05-12 01:51:33 来 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驰名商标,跨类别适用也不行
山东德州一商户擅自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贝莱特”被判侵权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郑春笋) 4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东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家用、商用中央空调上的“贝莱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生产相同商标名称防火排烟阀的武城县建华空调加工处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2000元。
贝莱特公司诉称,2002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他们获得“贝莱特”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为含中央空调及配套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2006年1月,他们得知建华空调加工处生产的防火排烟阀上使用了“贝莱特”注册商标标识,被打假部门查获。贝莱特公司认为,建华空调加工处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遂请求法院确认“贝莱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建华空调加工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建华空调加工处辩称,原告注册的“贝莱特”商标使用范围为含中央空调及配套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而自己生产销售的排烟防火阀系第6类商品,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自己生产、销售防火阀时间短、数量少,原告请求赔偿1万元也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贝莱特”文字配图形商标经贝莱特公司多年使用,并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建华空调加工处的行为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之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人民币。
采访札记:
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权
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原告的“贝莱特”商标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标识只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获得保护,但如果商标为驰名商标,就要给予跨类别、跨领域的延伸保护或特殊保护。因此,尽管本案原告的“贝莱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仅为第11类商品(含中央空调及配套设备),并未涵盖被告生产销售的排烟防火阀等第6类商品,但因“贝莱特”属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特殊保护,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卢金增 郑春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