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河东:5万基金补偿被害人
2007-05-12 01:51:33 来 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王洪松 庄波) 针对刑事案件中有些被害人遭到损害但又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的情况,4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4月29日,当地政府拨款5万元作为刑事被害人补偿金。
今年3月26日上午,河东区检察院检察长赵琰琳在接访中了解到:2006年10月28日,张某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被王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伤致死。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补偿张某各项费用10余万元。但王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
张某的遭遇引起了赵琰琳的思索。像张某这样在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却遭受物质、精神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被害人,能否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有一定补偿,张某也许不会到处上访。在赵琰琳的建议下,《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很快出台,并得到了河东区委、区政府的肯定和支持。
该制度规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遭到损害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且没有故意或严重的过错时,根据其遭受损害的情况予以补偿。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国家在支付补偿金后,取得被害人对侵害人享有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如果此后国家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大于补偿金的,超过部分归被害人所有。
据悉,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化解矛盾,最终取得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
王洪松 庄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