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社会频道 >警法快报> 正文

“警察抛死无辜案宣判”何以成了独家新闻

2007-05-15 00:53:54   来 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河南周口警察抛死无辜案宣判。3名被告人均被周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其中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被判处死缓,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重大恶性案件: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与被害人李胜利发生纠纷,吕找到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要其“出头”;9月20日上午,受李立田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领3名民警将李胜利押回派出所,并对其进行毒打;5个小时后,已经处于昏迷状态的李胜利被李立田、吕留生等人从派出所3楼抛下;4个小时后,李在医院里悲惨地死去……

  对于这样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其判决结果如何,对公众而言,无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对媒体而言,无疑具有重大的新闻价值。然而,令人十分不解的是,它居然是以“独家新闻”的形式出现的——笔者在5月13日的《新京报》上读到这则转载于《成都商报》的消息后,因对判决中的几个问题产生疑问,于是便在网上进行检索,结果惊讶地发现,无论网络还是其他媒体对此的报道,其来源都只有一个:5月12日《成都商报》。这种状况与今年4月11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据新华社等数十家中央、地方媒体均在第一时间对庭审情况进行充分报道的情景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显然不符合新闻规律:除去文摘类报刊,恐怕没有哪家媒体甘愿放弃具有如此重大新闻价值的“活鱼”,而去转载别人的报道,做“二手新闻”。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成都商报》报道里的一句话颇耐人寻味:“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看来,如果没有这个所谓的“权威渠道”,《成都商报》对此同样一无所知,那该案宣判的消息是否就真要成为“秘密”了?

  笔者不禁想起《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从报道来看,该案的宣判应当属于“定期宣告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笔者无法确定周口市中级法院是否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去执行了,但我想,如果法院在宣判前先期公告了宣判的时间和地点,恐怕在第一时间报道此案判决结果的媒体就远不止《成都商报》一家了,而那个所谓的“权威渠道”也就没有什么权威性可言了。

  宣告判决成为独家新闻,不仅对媒体、对公众不是好事,对法院也同样有害无益。就拿本案的判决来说,《成都商报》的“独家新闻”称:“法院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判决结果却是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无期,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写明原因”。这是不合常理的。但因为缺少其他消息源的佐证,公众无从判断这样的报道究竟是否可信,判决的公正性、法院的公信力就很容易遭到质疑。

  审判公开,是赢取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而公开宣判无疑是审判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永远不要忘记那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李国民   
今日社会头条

网友关注

今日话题 事件 图片

新闻·社会

NBA 竞猜 精彩瞬间

体育·NBA

图解 竞猜 香车美女

汽车·汽车大杂烩

千橡互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