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撞死劫匪获刑4年
2008-07-16 06:40:26 来 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闻链接
的哥撞死劫匪获刑4年
法院判决被告故意伤害罪成立
2006年2月11日晚11时许,蔺某强在营口市阳光酒店附近上了杨某刚的出租车后拿出尖刀抢劫。
杨将仅有的60元和一部手机交给了蔺某强,蔺随后下车离开。杨某刚觉得窝囊,于是掉转车头,朝蔺撞去。杨某刚将蔺某强撞倒后报警。蔺经抢救无效死亡。
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一审宣判:杨某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蔺某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某刚及其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辽宁营口市中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站前区法院重审认为,考虑到被告有自首情节并已履行赔偿,且被害人行为有诱导其犯罪等因素,对杨某刚作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
社会学家:以暴制暴不可取
暨南大学大众传播学的吴文虎教授分析道:“以暴制暴并不可取。治安治理人人有责,如果每个人都把有价值的线索向警方透露,每个人目睹小偷、劫匪恶行都能挺身而出,或者说,每人每天都自觉做一件维护治安环境的小事情,我们的治安环境肯定会有改善。”
市民:有人称赞有人忧虑
龙女士的事件发生后,昨日在顺德引起了广泛讨论。顺德勒流的郭先生经营一家餐馆:“看了《广州日报》才知道事情经过。我觉得女司机的行为很英勇,她是顺德的骄傲!”认为龙女士是“顺德的骄傲”的市民绝大多数都有曾经被偷的经历。
但在大良环市路经营广告生意的吴先生表示:“龙女士的做法是人之常情,但是这种事情不应该鼓励。如果每个司机被劫后都驾车追贼,是不是每个司机都能保证不伤及旁人?同时不引发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家都应该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