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2008-07-22 10:49:21 来 源:
记者询问保安今天是星期五(7月16日)怎么会没有值班领导呢?于是,保安再三打电话才让记者进去。
在采访中,临川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黄组长告诉记者,对于芦涛说出“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话,由于当时其没有在场,具体情况不清楚,估计当时情况比较特殊,或许对方说了过激的话。现在法院已经芦涛对作出了处理,但具体事情还将进一步了解。
目前,2008年7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党组对芦涛的违纪情况已做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并将其调离执行局到湖南人民法庭工作。
抚州市公安局金巢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芦涛行政拘留5日,由于其他民事赔偿目前无法调解,杨俊准备向法院自诉。本网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情节,记者采访了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熊五根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芦某等人结伙殴打、伤害詹某等人的行为属情节恶劣,应拘留十天以上,而不是五天,同时应赔偿詹某全部损失。 (邓小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