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集体翻供
昨日,面对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的指控,李立田、吕留生和冷飞全部翻供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李立田和吕留生、吕留生和冷飞都互称不认识。三人一致指称遭到周口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王万春等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在侦查阶段写下了有罪供述。
公诉人当庭指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因姐姐吕秋玲转让移动收费厅门面时和李胜利发生纠纷,便找到七一路派出所警察李立田,要求教训下李胜利。
公诉人指控,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受吕留生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孟军伟、张伞,许磊出警到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西侧,将因移动收费厅转让发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李胜利带至七一路派出所。留置在2楼值班室。
下午2时许,冷飞安排孟军伟、贾学会、张伞、许磊四人将在二楼值班室的李胜利带至三楼的1个房间。冷飞伙同李立田、吕留生、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对李胜利进行殴打。后李立田,吕留生提议把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以杀人灭口,冷飞说等等。后冷飞将派出所院内其他案件当事人召集到三楼南起第一个房间。并安排贾学会到四楼喊有人跳楼。
围绕李胜利是自杀还是被殴打致死,被告人有没有作案预谋和作案时间等关键证据,昨日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地质证。
在对死因的结论上,公诉人引用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书认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具有高坠伤的损伤特征,同时亦存在非高坠伤所致的损伤。不排除李胜利系被动坠地死亡之可能。同时,关于死者坠地是否为主动坠地或被动坠地的问题,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明确认定,但专家从坠地距离、坠地时的姿势和死者的颅脑损伤的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存在有被动坠地因素。”
对此,被告人的律师认为,“不排除”、“可能”这样的语言不够准确,不能作为确定的证据来使用。
民事索赔46万 三被告均拒赔
昨日,李胜利家属聘请的律师李肖霖和王有丽对三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额降到46万余元,其中包括10万精神抚慰金。对此,3被告人均拒绝赔偿。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民事损害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和其家属却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李律师建议我国立法应该尽快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赔偿。同时,他希望本案的法官能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支持精神赔偿,创造史上第一例刑事案件精神赔偿案例。
截至今日凌晨1点记者发稿时,庭审仍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