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一家庭主妇在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祼聊被警方逮捕,后被检察院以国家名义起诉。但因缺乏刑法相关罪名,该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7年5月初,公安部有负责人提出,网上祼聊应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靠,并有媒体以"祼聊应等于传播淫秽信息"为题进行报导。
回过头来看这件事,网上祼聊就等于“传播淫秽信息”?显然不是。
构成“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传播”、二是传播的信息内容是“淫秽信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要构成“传播”,那么信息发送的对象必须是广泛的、不特定的;要构成“淫秽信息”,则必须要有行为人的“淫秽行为”。祼体本身并不是淫秽行为,没有一个人不是祼体来到这个世界的。明确这个前提后,才能对网上祼聊的性质进行客观地区分和认定。
一,如果是在公共的网上聊天室进行祼体聊天并进行淫秽行为,传播的对象是广泛的、不定的。这种情况应构成“传播淫秽信息”。
二,如果是某个群体的多个成员同时相互祼体聊天并进行淫秽行为,只要该群体是封闭不公开的,这种情况不构成“传播”,自然也不构成“传播淫秽信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如果成年人允许未成年人加入其群体,这种行为即使不构成“传播淫秽信息”,也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传播淫秽信息罪”。
三,一对一的祼聊,同样因不构成“传播”,所以也不构成“传播淫秽信息”。试想,分居两地的夫妻在网上祼体相见,也要被国家机关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岂不是开了一个法律玩笑?
最后,有一个疑问,家庭主妇在家中组织祼聊,公安机关是如何知晓的?公安机关是否事先侵入了该主妇和参加人的电脑或是暗中监控这些公民的上网行为?如果是这样,将是十分危险的。公安机关能自行决定侵入你的电脑或是监控你的上网行为,谁能监督警察不获取你电脑上的商业信息、来往邮件等个人信息?谁能保证警察就不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呼吁执法依据,而公民权利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公权力滥用,将会给每一个公民的权益构成巨大的威胁。 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