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杀干妈奸干姐
2005年12月,董林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遂产生了杀死李某的念头。同月31日晚23时许,董林趁干姐李某某到卫生间洗澡之机,持双节棍走进李某卧室,乘李某不备,先用双节棍缠绕李某喉部勒压,后用手捂住李某的口并拧其颈部,继而用双节棍猛砸李左太阳穴,致李某死亡。
当李某某洗澡出来经过客厅时,董林采用暴力对李某某实施了强奸。随后,董林又将李某某拉到厨房,一手掐李某某脖子,一手用菜刀背割李某某的喉部,并扬言要将其杀死。
李某某夺过菜刀砍中董林头、胸部各一刀后,从卫生间窗口攀爬外墙檐进入隔壁房求救。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董林抓获。
终审被判处死刑
2006年8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董林案,并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董林死刑,同时判决董林赔偿李某某和弟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宣判后,董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后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董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之后,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