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 期:2008年05月14日 06:47 来 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周起 本应在大学的艺术殿堂内尽情遨游的女大学生李某,却在挥霍青春的同时,也为自己的美好人生匆匆地画上了“断点”。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理的女大学生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尘埃落定,李某等被告人分获刑罚。
李某为某高校艺术系在校学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与外地人陈某相识,后受邀到陈某处游玩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难忘“一夜情”的陈某打电话给李某,要从外地开车来找她“再续前缘”。李某便与其男友商量,欲以陈某曾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其钱财。2007年6月4日晚,李某将陈某骗至本市公交公司附近的巷内,李某男友邀集十余人早已等候在此。十多人团团围住陈某的车,李某和马某遂上车对陈某实施殴打,并以陈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向陈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陈某被迫将身上的5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交给李某和马某,并向李某和马某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2007年9月19日案发,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是对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判处了刑罚。(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一夜情”是否违法,以及容易诱发的其他相关犯罪。
陈平凡律师认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与陈某发生“一夜情”后,借陈某找她“再续前缘”的时机,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意图,并采取了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陈某财物,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目的为敲诈陈某的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陈平凡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一夜情”不触及我国现行的法律,但从道德角度来说,则有悖于正常的性观念,不应该认可。“一夜情”会带来一定的害处,首先是婚外怀孕,其次是性病的传播,此外,“一夜情”也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现在有些犯罪分子以此设局要挟之事时有发生,容易引发抢劫案、谋杀案、盗窃案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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