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 期:2008年05月14日 06:47 来 源:法制周报-e法网
2008年2月底,南昌市西湖警方获悉,家住北京东路的一刘姓女子近期不务正业,但十分阔绰。3月1日晚,民警将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在刘某随身携带的3部手机中,民警发现刘某有两个QQ号,其中一个QQ号内的好友均为男性。在将该QQ号上网登录后,警方看到一网友质问:“为何偷我的钱?”办案民警立即与该网友联络,得知对方曾被刘某盗走现金1万元。在证据面前,刘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刘某本是通过网上聊天结识男性网友后,以“一夜情”名义进行卖淫。但随着其经济支出日益上升,她开始盯上有钱男性网友的财物。2月27日凌晨,在网上认识网友王某后,刘某来到南昌市大顺巷王某的住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趁王某临时有事外出之际,刘某盗走王某放在卧室公文包中的1万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以相同手段,先后作案5起。(据《新法制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一些人由于空虚无聊在网络上寻找一种刺激,为了满足生理需要发生“一夜情”,同时也给各种犯罪制造了机会。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正是利用这些人的心理,通过网络联系网友发生“一夜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网友王某外出之际,秘密窃取网友数额较大的财物,作案多起,严重侵犯了王某等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陈平凡律师告诫人们:上网交友要提高警惕性,不要随便结识陌生人,不要同陌生人单独见面,更不要为了一时之欲发生“一夜情”,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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