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士进男厕方便不慎摔伤 网友PK该不该赔
2008-08-06 06:54:40 来 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广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罗小姐于是选择去上男厕所,却不幸在男厕所内摔成伤残,招待所应该对此负责并赔偿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该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罗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罗小姐在法庭上诉说了自己尴尬的遭遇——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她在广州东山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时,因洗手间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面受伤。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cm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广州东山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
一审:女子擅入男厕摔伤没得赔
一审法院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事发当时是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所的。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遵守男、女厕所的使用规定,原告在被告的男、女厕所有明显标识的情况下,未经被告或主办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其不应进入的男厕所方便,是明显故意违反因性别不同而设立的男、女厕所分开使用的规定,原告此行为属明显的自身过错在先,是造成其在男厕所内摔倒的前因。
此外,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和预见到一般的厕所地面有水湿是正常现象,而且原告也表示其进入男厕所后看到地面水湿是因他人如厕后洗手所致,故此时原告应当引起充分谨慎注意安全的意识,但因原告对此仍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而不小心摔倒受伤,由此形成了原告违规擅入男厕并且缺乏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跌倒受伤的因果关系。对此损害后果,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男厕所内确实存在超出正常情况的地面湿滑现象,而且在原告受伤后随即由主办单位和同事送去医院治疗,故不存在被告对此事情有未尽安全管理以及延迟救治的情形。被告对此事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