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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告否认原告在招待所摔伤

2008-08-06 06:54:40   来 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二审:被告否认原告在招待所摔伤

  罗小姐说,当时有几百个护士在招待所参加消毒供应室质量管理培训班,由于当时课间休息女洗手间太多人,故很多女学员到男洗手间方便,其也到了男洗手间方便。 因去洗手间的人很多,如厕后多人洗手,而被告的服务员没有及时搞卫生,导致洗手间地面有很多水,其因地面上的水湿滑,摔倒在厕所的台阶上。此后护士长黄某和两个素不相识的药品推销厂家工作人员共同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昨日二审开庭中,罗小姐并没有亲自到庭,而是委托了律师前来为其辩护。

  被告东山招待所的代理人虽然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罗小姐是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却给予否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广州市中医院的门诊病历,虽然病历的内容是原告向医生反映受伤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受伤是在被告处摔倒造成,但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证人黄庆秋出庭作证足以证实原告受伤事实的存在和受伤的地点,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虽予以否认,却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的摔伤是在被告处造成的事实。

  被告二审答辩指出,因为当时没有人见到原告摔倒,现场没有血迹,一审法院认定罗小姐在被告处摔伤的证据“病历”因没有载明摔伤地点,没有直接的证明力。原告提供的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摄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处摔伤的。

  而原告对被告的答辩则表示寒心和失望。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罗小姐在被告处摔伤的事实有多名同事可以证明,并且当时招待所的经理和当值保安也知道她被马上送院治疗的情况,事发后,罗小姐还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原告在被告处摔伤是不争的事实。

  争论焦点:女性进男厕需批准吗?

  被告还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场地符合安全规范,会议中心设置的卫生间男女区分标识及安全提示标识齐全,没有安全隐患,不会给正常使用者造成伤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方反驳,罗小姐在招待所消费,按照法律规定,招待所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会议中心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对被邀请参加学习的原告负有预防危险发生、制止不当使用、管理服务无瑕疵和及时救助的义务。被告对其会议中心的厕所积水没有及时清理干净,以致罗小姐滑倒致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罗小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

  至于一审法院作出的罗小姐未经批准擅入男厕导致受伤,自负其责的判决结果,原告提出异议,没有任何规定,进入男厕必须先经过批准。罗小姐基于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被告对罗小姐以及在罗小姐之前进入男厕所的女同志并未进行任何制止和劝阻,而是许可同意女同志进入男厕所方便。因此,应视为招待所许可罗小姐进入男厕所,不属于非法侵入。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

  对此,被告方则坚持原审判决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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