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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一夜情 处分 博客  

出轨后残缺的公务员梦最新进展:放弃上诉

日 期:2008年07月04日 15:09   来 源:法制周报-e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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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这个判决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之外”。6月13日上午,刘非(化名)收到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该区人事局因刘非曾有“一夜情”经历而拒录他。本报曾于5月9日以一篇《出轨后残缺的公务员梦》对此事作过详尽报道。

  31岁的刘非是重庆垫江县的一位乡镇小学的教师。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刘非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分别取得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的成绩。但在随后的政审中,渝中区人事局发现刘曾于2004年与一位女同事发生“一夜情”并被垫江县纪委处以“党内警告处分”,遂对其不予录用。

  刘非及代理律师认为,他已经为此受过党纪处分,而后经过努力先后荣获“优秀教师”、“ 优秀党员”等称号,不应因此影响一生。且拒录找不到相应依据,遂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4月29日,当地法院开审此案。

  放弃上诉

  6月13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刘非诉讼请求后,刘非将结果通知了他的代理辩护律师周泽。希望周继续帮助其上诉。(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下来的6月26日,等周泽为刘非拟好上诉状以后,提醒刘上诉期限即将届满。刘非却说,他不准备上诉了。他在电话中告诉周泽律师:“父母不同意我上诉,一审判决后,他们受到了一些冷嘲热讽。”

  突然的变故让周泽颇感意外。

  刘非向周泽解释称:他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一审的结果对于此前支持他的父母来说,是个致命打击。如果二审依然维持原判,他不愿意再看到他的父母为此事伤心难过的样子。

  一审判决书认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具有良好的品行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定条件。被告区人事局是本区的人事主管部门,依据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及体检情况确定原告刘非为考察对象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刘非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对刘非品行作出综合评价是合法的。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应当具有公众信赖的基础,原告刘非取得考试成绩第一名,只能反映原告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相对其他报考人员是优秀的,但不能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相对其他参考人员也是优秀的,被告根据《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原告刘非作出不予录用的《通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告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且之后又获得“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要求撤销该《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这次对我的打击比2004年的那次更大”,7月2日晚,刘非言语有些激动,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个判决对我的人格简直就是种侮辱,换句话说,对我的评价是极不恰当的。”

  “近些年来,在工作和生活上,我谨小慎微,自省检点,还不足以洗刷四年前的错误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难道我一辈子都要贴着品行不良的标签吗?”刘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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