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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品行”之争

2008-07-04 15:09:58   来 源:法制周报-e法网


  “良好品行”之争

  周泽认为,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诚然,原告2004年9月因与一位有配偶的女性发生“一夜情”受到垫江县纪委“党内警告处分”。但这毕竟是四年前的事了。这是一次偶然性的错误行为,而不是原告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原告一贯性品性的显现,一审法院仅凭这一事实就认定原告“没有良好的品行”,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四年前受过警告处分并不能够证实原告现在的品行状况。原告在2004年受过处分后,积极改过自新,年年考核德能勤绩都合格或优秀,2006和2007年还先后被党委、政府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在其工作中、生活上均能得到大家赞同。其思想品质、工作能力均能够达到“良好品行”的要求。

  周泽表示,按照法院关于“原告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且之后又获得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要求撤销该《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认定,无异于一个人只要犯过错误,就再怎么努力都没有前途了,也不用努力改过自新了。这显然不是任何法律的目的。

  “我为他放弃上诉感到很遗憾”,7月2日,周泽在谈到此事时说,也许,上诉真的改变不了什么,但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对法律有信仰的人,他还是希望刘非能够上诉,毕竟还是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之后,周泽多次劝导刘非,希望他珍惜自己的权利。而刘非似乎已经心灰意冷。

  当记者问及以后的打算时,刘非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或许他不会再报考公务员了,他只想平淡地继续他今后的生活。

  在周泽的博客里,他记录下了这样一段话:那次“一夜情”经历让刘非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并记入了他的档案,已经成了他的一个历史污点,并可能成为他永远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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