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徒刑后,上诉求死
2006年4月24日,许国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批准逮捕。
铁窗中的许国鸿在悔过书中写道:“……世间为人父者数亿,不论是战乱、灾荒、病痛,他们都把子女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为了子女做出一切。而我却在一个平和、安定的年代,害死亲生女儿,天理难容,死有余辜。
“我犯下如此大罪,究其原因,是性格决定命运,自己对女儿不负责,对别人钱财不负责,自负,认为自己早年入股市,赚到别人赚不到的钱,虽然这些年股市大环境不好,自己损失惨重,总认为自己肯定能在股市翻身。但世事难料,事实无情,朋友也有自私贪财一面,股市行情不好,他们谁也不原意承担风险,最终结局,我女儿付出最宝贵的生命(这是我杀死的),我也将受到法律严惩。“现在孩子是最可怜,最无辜的,她从生下来一直在我身边……受到良好教育,人也出落得有模有样……基本素质也是万里挑一。直到死,都认为爸爸对她最好,而我却是对她最残忍……我女儿是无价之宝,却被我彻底粉碎了,苍天有眼,纵有千条命、万条命也不能抵其万一。
“……我恳求早日从重从严惩处我。“我现在身体尚健康,我死后愿将身上各有用之器官捐出。(眼角膜、肝、肾等)。”
尽管许国鸿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办案人员仍觉得许国鸿作案动机异常,为明确许国鸿作案时有无精神疾病和责任能力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请鉴定。
结论很明确:被鉴定人许国鸿无精神病,作案时有责任能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国鸿故意杀害其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收到一审判决后,许国鸿不服。他一心求死,在2006年12月10日的上诉书中写道:
“我犯的是故意杀人罪,理应处死,请对我重新判决,判我死刑。
从今年四月十八日起,我已无意再活下去,在被捕后写给办案警官的悔过书中,已明确表示对我判决从严、从重,这一想法至今没有改变……以上是我的上诉,请对一个犯下死罪的人早日处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许国鸿故意非法剥夺其女儿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许国鸿是在因炒股失利无法归还他人资金、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情况下犯罪,又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许国鸿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对其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依法对许国鸿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7年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